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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3月一名南昌SK-II的消費者向當地法院起訴SK-II利用虛假廣告進行欺騙並申請追加SK-II的廣告代言人劉嘉玲為被告,理由是她在連續使用28天後並沒有達到廣告中所宣傳的相應效果,反而造成她在使用後皮膚瘙癢和部分灼痛的情況。原告律師認為SK-II中添加了有強烈腐蝕作用的燒鹼(氫氧化鈉)以及聚四氟乙烯和苯甲酸鈉是造成原告皮膚傷害的原因。

法院認為原告無法證明其申稱的「未出現廣告宣傳所稱的效果及感覺臉部瘙癢和灼痛」,並且SK-II在產品標籤上已經註明「如有刺激,請停止使用,若產品不適合你的肌膚請停止使用」的警示說明,因此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並支付相關訴訟費用。

相關化妝品行業專家認為氫氧化鈉是化妝品行業常用的pH值調節劑,當最終產品的pH值為中性附近的情況下是不會對皮膚造成傷害的,而聚四氟乙烯和苯甲酸鈉都是化妝品中允許添加的原料,SK-II中所含的濃度也不會對皮膚造成損害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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